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 事件點擊
  李女士兩年前與丈夫張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二人之子由李女士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一年前,李女士再婚,婚後將兒子的姓氏變更為繼父的姓氏。張某對此極為不滿,一直拒付兒子的撫養費。
  司法解答
  平谷區司法局馬昌營鎮司法所馬英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本案中,張某因李女士擅自變更兒子姓氏拒付撫養費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其應每月按時給付撫養費,但張某可以請求恢復兒子的原姓氏。
  文/記者 汪紅  (原標題:母親再婚後給兒子改姓 父親以此拒付撫養費違法 但可要求恢複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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